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