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信息核实,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