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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或者获知有关风险信息后,应当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追溯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境外涉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主动召回产… 第四十条 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信息核实,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进境非贸易性的食品添加剂样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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