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三十一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根据需要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单中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