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企业名称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核对货物标签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一致,检查标签中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潮湿发霉现象,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
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企业名称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核对货物标签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一致,检查标签中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潮湿发霉现象,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
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