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没有本条(一)至(三)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

没有本条(一)至(四)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检验;

没有本条(一)至(五)的,可以按照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