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