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