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