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