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