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