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8月22日公布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