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8月22日公布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