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