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