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