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即质量安全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健康、反欺诈等方面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系统性、区域性危害或者影响,以及为限制、减少或者消除上述危害或者影响需要进行收集、评估、处置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进口工业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