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已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