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出口工业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