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录入风险预警平台。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