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九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实名提供有关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