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一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