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