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