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2月16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