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八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第十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