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