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