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