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好复验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