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样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