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