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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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