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