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