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