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