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第26.39条

第26.39条 新生产的飞机-燃油箱可燃性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在2011年12月7日前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在2016年4月17日后提出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申请的新生产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包括每种机型的客运和货运型),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满足本条(b)款(1)项、(b)款(2)项和(b)(3)项所有标准的燃油箱必须具有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这些措施必须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5.981条的要求。

燃油箱通常为空的。

燃油箱任一部分位于机身轮廓线以内。

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暴露水平超过7%。

对于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超过7%的其它所有燃油箱,必须具有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5.981条(c)款和(d)款要求的IMM措施,或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附录M除M25.1之外所有要求、使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不超过7%的FRM措施。

E分部 老龄飞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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