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三节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三节 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专业、数量等条件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及时组织或者参加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特点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旁站,旁站对象应当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平行量测对工程质量进…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预验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