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