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专业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