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