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