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