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