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