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