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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业务,包括固定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广播业务、… 第三十二条 境外空间无线电业务与我国地面无线电业务进行频率协调的,依据《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7月19日发布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暂行规定》(信部无〔2007〕3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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