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业务,包括固定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气象辅助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等。